明星法律商品网店销售妻子的浪漫旅行明星同
2024年12月20日 潮流资讯
网友们逛网店时,经常会被“某某明星同款”“某某节目同款”等标题所吸引并随手点击进入,虽然吸引眼球,但法律风险很大,因为网店经营者的此种销售“同款”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侵权。开福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例中,某贸易公司就因为使用类似标题被告上法庭,最终被判侵权并赔偿万元。
某传媒公司为《妻子的浪漫旅行》节目的著作权人,该档节目在播出后具有较高的热度和知名度;某贸易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自身经营的网购店铺中用“丝巾女百搭妻子的浪漫旅行章子怡同款披肩夏季薄款沙滩巾围巾”作为一款商品链接的标题,并且在商品的图片展示区中有两张图片与涉案作品《妻子的浪漫旅行》第二季中的主要画面相同。
某传媒公司认为,某贸易公司这种行为构成对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向开福区法院提起诉讼。某贸易公司则辩称,在其涉案店铺中销售的涉案商品销量很低、获利很少,而且消费者购买“某某同款”也仅仅是因为喜欢链接中的穿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店铺商品链接的展示页面使用了案涉作品的两张截图,同样也属于对视听作品本身的利用,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获得该作品,属于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同时,被告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的链接名称中使用“妻子的浪漫旅行章子怡同款”的表述,是在指示其销售的产品与涉案作品存在关联,欲增加其商品的关注度、搜索量,从而达到提高销量的结果。被告的此种使用方式,将可能导致公众误认其销售的产品与案涉作品的制作方即原告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实质是利用他人资源和竞争优势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应当对其予以规制。法院遂判决某贸易公司赔偿某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10000元。
案件承办法官刘珊表示,在各网购平台中,网店经营者使用“某某明星同款”“某某节目同款”的标题吸引眼球的做法时有发生,但是网店经营者的此种销售“同款”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侵权,“网店经营者想吸引消费者眼球、增加店铺流量和销量无可厚非,但应当使用合法的方式诚信经营,切勿因贪图一时的流量而侵犯他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