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意见书发生交通事故所投保的保险公
2024年05月11日 潮流资讯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田,男,汉族,1988年1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桃园路22号楼1单元12号,身份证号41031980009,手机号180051.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朱庄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7900X。
负责人:李军。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事故车辆拆检费5683.68 元、评估费3552.3 元、车辆财产损失费71046元,共计人民币金额80281.98 元。
二、案件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3年7月13日15时45分许,原告驾驶豫A888B8号牌小型轿车在郑州市金水区新庄街辛新庄家园东区社区门口与赵言新驾驶车牌号为豫G83225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五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言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田无责任。
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有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4日期间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受损车辆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81536元,本次保险责任诉请标的均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诉请。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证据目录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豫A888B8号牌小型轿车于2023年7月13日15时45分许与豫G83225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二、行车证、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
证明:原告所有的豫A888B8号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有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81536元,现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有损失,故被告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拆检费发票、车辆维修费用鉴定意见书、鉴定评估费发票
证明:原告损失包含拆检费5683.68元、车损鉴定评估费3500元、车辆维修费用71046元,共计80229.68元。
举证人: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王田,男,汉族,1988年1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桃园路22号楼1单元12号,身份证号41031980009,手机号180051.
申请事项:
1、申请变更起诉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为: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事故车辆拆检费5683.68元、评估费3500元、车辆损失费39035元,共计48218.68元;
2、起诉状中其他各项请求不予变更。
申请理由:
原告王田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被告就车辆损失予以重新申请鉴定,现鉴定机构对此出具了鉴定意见,故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望予以准许。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