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进水纠纷维修合同豪车发动机进水车主状
2024年05月11日 潮流资讯
近日,女子坐奔驰车引擎盖哭泣维权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和广泛关注。无独有偶,一位珠海奔驰车主也遇上了纠纷。据香洲区法院通报,日前香洲法院在狮山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一件因奔驰车发动机进水受损而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共有20余名社区居民到场旁听。此外,法院通报了因车辆瑕疵而产生的购车纠纷案件,法院认为,车辆瑕疵购车时4S店应告知消费者,否则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A
奔驰车遇暴雨发动机进水车主索赔
原告奔驰车主表示,其奔驰车在暴雨中发动机进水,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因此主张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则答辩称,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约定的免责范围,被告已在保险合同中对该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原告也未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在庭审中,案件承办法官就争议事实组织引导案件当事人认真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承办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当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未能当庭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法官与前来旁听的居民进行了交流。承办法官表示,珠海是沿海城市,台风、暴雨天气比较常见,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案件易发多发,市民在为机动车投保和理赔时务必注意以下4点:
1、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告知车辆有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情形。
2、投保时全面了解投保险种的保险范围、保险限额和免责范围,并仔细阅读约定的免责条款、赔偿处理条款。
3、事故发生后,务必立即报警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机动车损失,如积极协助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协助保险公司核定损失、及时将车辆开往或拖至安全地带等。
4、申请理赔时,按保险公司的指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如涉及第三方的责任,主动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协助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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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I检出多项瑕疵,4S店判赔2万
除上述纠纷外,法院还通报了一起汽车销售纠纷。
买来新车,却发现车辆前机盖和尾翼存在明显色差,是不是买到翻新车了?近日,香洲法院就对一起因新车买卖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发现,在厂家的《XX终检问题记录表》《PDI出库检查表》中,其实已经如实记录了车辆瑕疵,但4S店并未告知购车人,最终判4S店予以赔偿。
据介绍,2017年3月25日,钟先生在某汽车公司订购白色小汽车一辆。提车后不久就发现车辆前机盖和尾翼存在明显色差,气愤不已的钟先生拨打珠海市民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因双方争议较大,调解不成,钟先生便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汽车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退一赔三支付购车款275400元,并赔偿车辆购置税、交通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
庭审中,钟先生称新车出现车前盖前端以及车尾翼顶部有色差,密封胶、警示标志上沾有喷漆点,变速箱的螺丝封漆不齐整、严重生锈等问题。该汽车公司辩称,钟先生所购买白色小汽车由力某汽车有限公司制造,其所指车辆瑕疵在力某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XX终检问题记录表》《PDI出库检查表》均有体现。
香洲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某汽车公司并未对涉案车辆进行过检修,车辆在出厂前的检测及修整、校正工作均由汽车生产厂家完成,其目的是为了使生产的车辆更符合新车出厂检验标准,某汽车公司没有主动向钟先生告知车辆出厂前的检修情况,符合其认为出厂前的检修行为属于汽车生产环节的认知,故不能据此认定某汽车公司有故意向钟先生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诱导其购车的情形,某汽车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钟先生以欺诈为由主张某汽车公司“一赔三”,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法院认为,某汽车公司未向钟先生出示涉案车辆出厂前的检测维修记录,损害了钟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故结合该车辆外观的瑕疵程度,最终判决该汽车公司赔偿钟先生20000元,驳回了钟先生其他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钟先生、某汽车公司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相比于其他的商品,汽车作为大宗消费品,其构造复杂且交易价款数额庞大。一般的消费者对于汽车的生产、销售环节并不熟知,有关汽车交易的各个环节没有明确的行业规范,经营者在销售及交付环节需向消费者履行的告知义务亦无明确指引,容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争议。本案厘清车辆经销商未行主动告知义务与销售欺诈的区别后,进一步分析了作为销售方,未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的PDI检修情况,亦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应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C
车辆瑕疵退预付款遭拒
因车辆瑕疵带来的购车纠纷,时有发生,那么,车辆瑕疵拒绝购车,预付款是否可以退还呢?
2017年3月18日,余某与华某上众公司签订了《上汽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余某向华某上众公司订购一辆新朗逸1.6L自动风尚版小汽车,车价款129900元(包牌包税包保险)。合同签订的当天,余某向华某上众公司支付了5000元预付款。
2017年5月15日,华某上众公司通知余某验车,余某于次日至华某上众公司处验车。验车后,余某认为华某上众公司所提供的车辆存在如下外观瑕疵:车头左侧处有掉漆碰坏现象;车门玻璃有损坏现象;车身漆的部分颜色有严重的色差等。针对以上问题,余某要求华某上众公司更换新车,华某上众公司认为所提交的车辆是2017年5月2日制造的车辆,该车出厂前已经过检验合格后才出厂的,且车辆入库前,已安排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出入库PDI检查,各项指标均正常,不存在余某所述的外观瑕疵问题。不同意更换。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遂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余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汽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华某上众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对于5000元预付款,则不愿意退还。
法官说法
不过,法院认为,余某、华某上众公司在庭审中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汽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后预付款5000元是否应该退还给余某的问题,因该车是经过检验合格的车辆,应认为是合格车辆,余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依据不足,双方解除合同的过错在于余某,故对余某要求全额退预付款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到余某所提交的照片显示车辆外表确实有一定的瑕疵,虽然该瑕疵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余某的交易心情,对纠纷的酿成也有一定的过错,故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可由华某上众公司从所收取的5000元预付款中退还2500元给余某,以合理化解双方纠纷。
采写:南都记者朱鹏景通讯员王丽慧张梦颖林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