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家具安装维修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安装
2024年05月11日 潮流资讯
签订合同后,高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但某家具厂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安装家具,而后高某一纸诉状将某家具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家具厂返还原告高某定制款11万元。
2022年3月21日,女子高某(甲方)为其所购房屋家具的制作及安装事宜,与某家具厂(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总货款 12万元,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5万元,尾款7万元于货品出厂前付清,质量保证期为一年,保修期内非人为因素的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同日,甲方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5万元预付款,乙方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某小区 16—1—901 交来实木定制定金5万元,经营者王某签字并加盖财物专用章。
2022年8月30日,甲方与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载明甲方于2022年3月21 日微信打款给乙方定制家具5万元整,甲方于2022年6月8日再次微信打款2万元整,甲方于2022年7月18日再次打款4万元整,共打款拾11万元整。乙方须在 2022年10月10日之前完工所有的定制产品,然后甲方补齐尾款1万元整。如因乙方未安装产品,或者产品质量有问题,须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此外,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合同即失效,乙方退还甲方所有款项。签订合同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但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家具按时安装。于是,甲方一纸诉状将乙方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家具厂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高某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度足额支付款项,被告某家具厂未按照约定履行安装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项1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已付定金标准赔偿5万元的诉请。
首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第一份《销售合同》中,约定该款项为预付款。双方签订的第二份《销售合同》第三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仅为若被告违约则退还原告所有的款项,故合同并未明确该款项为定金。其次,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仅为一个收款凭证,且未在收据上注明定金罚则,故原告交付的5万元预付款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原告该项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某家具厂经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庭审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定制款11万元;驳回原告高某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盘锦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