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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水泵维修合同水泵噪音扰民物业公司是否

2024年05月11日 潮流资讯

一、事件起因

姚某系某小区102号房屋业主,房屋所在楼宇的生活水泵房位于涉案房屋主卧室、儿童房正下方,水泵房内有两个水泵机组,位于涉案房屋的主卧室正下方。水泵机组由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维护和使用。

姚某向物业公司提出水泵房噪音问题,并提出维修需求。物业公司组织维修施工完毕后,姚某认为噪音问题仍未解决。

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排除妨害,30日内消除因涉案水泵产生的噪音污染,使其噪音排放满足国家规定标准规定(夜间30分贝以下的要求)。

二、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

(一)物业公司不是该水泵的所有权人,仅是接受全体业主委托代为管理该水泵,为全体业主服务。物业公司不构成侵权。

(二)本案是业主要求降低公共设施的噪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需经2/3以上业主同意,才可以启动公共维修基金。现姚某并未履行相关程序,也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即便维修涉案水泵,也应由业主共同出资,根据程序由维修资金支付,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一审法院认为

姚某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负责水泵机组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因此,物业公司应根据姚某反映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水泵产生的噪音,以使水泵运转产生的噪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排除对姚某一家人居住生活的妨害。

(一)就本案涉及的噪音问题,姚某已经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报修。物业公司亦积极采取措施对生活水泵房进行了降音、隔音维修。但不可否认的是,时至今日,物业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仍未消除姚某的困扰。由于姚某所有的涉案房屋位置特殊,其主卧室、儿童房均位于水泵机组的正上方,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必然是水泵运行噪音的直接接触者。物业公司在每次降音、隔音维修工程完毕后并未进行相关噪音检测以证明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故其曾经的维修行为并不能代表姚某主张的噪音问题已经彻底合理解决。物业公司作为水泵机组的管理维护和使用责任人仍应妥善处理姚某提出的问题,直至争议彻底解决。

(二)根据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涉案房屋的主卧室和儿童房的夜间噪音值均超过了标准规定的A类房间夜间30dB(A)的标准值。

四、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令物业公司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地下一层生活水泵房内产生的噪音污染,使102室内的噪音值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昼间低于40dB(A),夜间低于30dB(A))。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院说法

姚某以涉案水泵噪音大为由向物业公司多次报修,物业公司亦曾积极采取措施对涉案水泵房进行过降音、隔音维修,噪音问题一度得到解决。一审法院委托**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就涉案房屋噪音进行检测。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涉案房屋的主卧室和儿童房的夜间噪音值均超过了08标准规定的A类房间夜间30dB(A)的标准值。物业公司虽就噪音检测依据的标准提出异议,甚至上诉认为国家对居民楼内公用设施噪音标准没有规定,检测结论是错误的,但采取何种标准进行检测系专业鉴定机构根据专业知识和行业规范选择确定的,物业公司并不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在此情况下,本院无法对相关专业问题作出判断,去否定上述《检测报告》的效力。因此,从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水泵机组的管理维护人和使用责任人,仍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姚某提出的噪音问题。至于物业公司上诉提出的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才能改善涉案水泵噪音一节,其并未就此提供详实的证据,本院难以采信,且如确需如此,其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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