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泵车维修混凝土泵车输送管砸伤事故的保
2024年05月11日 潮流资讯
原告在从事建设浇筑工作时,因输送混凝土的泵车驾驶员操作失当,导致原告被输送管跳起砸伤。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为安全责任事故为由拒绝赔偿。那么,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应如何进行赔偿?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特种车辆作业事故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经过法官深入调查审理,当事双方最终从紧张对峙到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结果,这充分体现了司法获得感和认同感。
刘某系案外人山东省邹平市某厂区从事高压线底座建设浇筑工作的雇员。2022年1月12日,在卸混凝土扶下灰作业过程中,因某混凝土公司驾驶员操作混凝土泵车失误,导致输送管产生气阻后跳起,将刘某头部击打,致使其从两米多高的作业平台跌落至架管上,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伤者刘某随即被现场人员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偏瘫、颅骨凹陷性骨折、颅底骨折等。刘某在医院接受治疗71天后出院。因与某混凝土公司及某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根据承办法官现场勘查记录,涉案车辆为混凝土泵车,属于特种作业车辆。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为150万元),保险期限为有效期内。涉案车辆类型被归类为非营运、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
某工程公司方主张,原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而某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在本次安全责任事故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受伤与答辩人承保的车辆有关,也未能证明答辩人承保的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存在任何过错。本次事故发生在工地的生产作业工程中,被归类为安全责任事故,但原告受伤与涉案车辆无关联性,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保险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锤定音,法院这么判
某公司的混凝土泵车属于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被核定为特种车,在投保商业险时,保险公司特别约定了“本车为非营业车辆,被保险人改变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辆使用性质并且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但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将“特种作业车辆在专项作业时发生事故”作为免责条款。
特种作业车辆的主要功能是进行专项作业,如果仅规定通行时的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将大大压缩交强险的使用效力。特种作业车辆与普通机动车同为交强险的保险标的,其在作业事故发生时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没有本质差别。
被告公司的车辆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流程导致原告受伤致残,被告公司存在过错。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自身存在明显的疏忽大意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
因此,邹平市人民法院针对本案作出以下裁判:
一、被告保险公司需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根据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向受害人刘某支付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8,000元。
二、被告某工程公司需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向受害人刘某支付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4,959.77元。
三、驳回受害人刘某的其他诉讼诉求。
本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已自动履行了上述裁决,本案就此结案。
法官提醒
一、用工单位或个人在制定用工方案时,应注意风险管理。为避免风险转移,应加大对车辆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投入,以降低自身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二、在拟用工人员正式上岗前,建议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其素质和技能进行全面考察。一旦雇员在工作中对第三方造成侵权,雇主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重视提升雇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强安全防范,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岗前安全培训等至关重要,以尽量避免发生各类事故。
三、特种作业车辆不同于普通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及资质合格的驾驶员或操作人员。若驾驶员或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即使已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也可能出现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