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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管理理财产品管理新规本周日起施行

2024年04月26日 潮流资讯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本周日(6月27日)起正式开始施行。作为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办法》合理界定了销售的概念,厘清了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并强化了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和销售人员管理,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风险评估”必不可少

《办法》首先明确了理财公司和理财产品的概念。

根据《办法》,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也就是说,投资者购买理财公司产品可通过两个渠道,一是理财公司,二是代销机构,前者又可以分为银行网点购买、电子渠道购买,如手机银行App。

据了解,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是近年来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从法律关系上看,银行理财本质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银行并不承担投融资风险。

目前,理财公司产品通过多家银行同时代销的现象较为普遍,代销渠道既有母行也有他行;同一家银行也会同时代销多家理财公司的产品。比如招商银行目前除了代销招银理财产品,还代销兴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中银理财、光大理财的产品。

基于现状,《办法》注重厘清理财公司(产品发行方)与代理销售机构(产品销售方)之间的责任,要求双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持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办法》强调,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销售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制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建立将投资者和理财产品进行匹配的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不得预测宣传预期收益率

今后,无论通过哪个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投资者都要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该文件里面包含“风险揭示书”。

《办法》要求,风险揭示书首先要在醒目的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其次,必须包含理财产品的类型、期限、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投资者等基本信息,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最重要的是,《办法》规定风险揭示书必须包含“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提示,并根据理财产品的评级结果,提示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并要求投资者签字以证明了解相关信息。

目前,银行理财正在开启净值化转型,理财公司一般会根据产品往期的业绩表现,或同类型产品的历史业绩,计算出来一个投资者可能获得的预估收益。

《办法》特别提出,“业绩比较基准”不能乱设,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同时,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不得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不得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燕都融媒体记者 张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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