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理财逐条学习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
2024年04月26日 潮流资讯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证合同订立的具体形式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本条规定与原《担保法》第13条的规定相比,除强调书面形式外,还增加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保证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的内容;二是增加了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的内容。本条第2款规定来源于原《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该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保证合同形式的规定。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保证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是:
1.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即在主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保证合同。
2.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在主合同中设置保证条款,也是保证合同的表现形式,但是,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需要在合同当事人中,将保证人列明,并且保证人要在主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3.保证书或者保函,是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的保证。保证书或者保函上应当有保证人的签名,保证书或者保函等作出后,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即告成立。
四 案 例
窦才某与四川省东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坤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德阳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市豪森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恒基汇通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5年1月,原告窦才某与恒基汇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窦才某将对外投资债权10万元转让给恒基汇通。东圣酒业、星坤建设、恒丰房地产、豪森包装于2014年10月10日共同出具承诺书,承诺对于通过恒基汇通合作投资客户,如果未能收回投资款的,该四公司将以全部财产对投资行为产生的债权实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恒基汇通分四次共计偿还本金38155元。现窦才某起诉恒基汇通,并要求东圣酒业等上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上述四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单方出具承诺,窦才某作为债权人在知晓承诺时接受且未提出异议,且符合承诺中的对象,故该保证成立。东圣酒业等以其没有为窦才某提供保证担保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证合同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 解 析
根据民法典第685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或者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也可以是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或者保函。本案的保证合同即为第三人单方出具的保证书。从承诺书的内容来看,虽未直接注明债权人名称,但所针对的债权人范围是特定的,所指向的主债务是具体的,所包含的“连带清偿”的担保意思也是明确的,能够构成保证合同关系中的要约,东圣酒业等四公司将此承诺书原件交与债权人代表持有,并允许恒基汇通将其作为与各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附件使用,应当认定系该四公司以书面形式向特定债权人发出要约。承诺书所涉各债权人接受承诺且未提出异议,双方保证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