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理财证明1114庭审结束后工银理
2024年04月26日 潮流资讯
第二被告: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6号楼2层202.3层302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一:被告工银理财对管理费收取意见的回应意见
被告工银理财针对官网发布的管理费收费费率为0.11%案涉产品到期报告仅以工作人员疏忽错误上传为由进行解释,作为一个金融专业公司对近30亿的理财产品出现数据错误,应进行最起码的数据复查和向审计单位报审复核,待审计单位对结果确认后再发布更正公告这一基本程序应该清楚。
11.14日庭审结束后被告工银理财连夜匆忙修改了工商银行官网发布的案涉理财产品到期报告,只急于掩盖错误事实。并没有想通过正常的程序去复核、修正管理费收费费率。工银理财清楚理财产品发布的数据均应是通过第三方审计后有审计报告支撑的数据,怎么能在庭审结束后几个小时内就随意修改官网的到期报告数据?且工银理财11.14向法庭提供的案涉理财产品管理费率为0.1%到期报告仅是内部网页的内容,难道要求原告和法庭不看工商银行官网的报告去相信所谓的内部网页?官网的到期报告工银理财都能连夜随意修改,内部的网页还有什么可信性?
如果确实仅仅是数据计算错误,被告工银理财应向法庭提供复核、修正后的审计报告,并依据新的审计报告出具案涉理财产品到期报告。因为产品到期报告的数据是依据产品审计报告发布的,用11.14日以前的审计报告来证明11.14日后的到期报告这没有对应性和可信性。
二:被告工银理财对信息披露意见的回应意见
工银理财所谓的所有信息披露与产品最终收益一点直接对应关系都没有,而与产品收益相关的具体数据一个都没有,剥夺了投资人的知情权。且披露的投资产品最低收益年化为4.12%,而产品最终年化收益只有2.59%。投资者无法理解这种对应关系。
2023.11.28日工银理财向法庭提交的销售手续费收费细目显示为根据产品总值按日计提,实际合同约定的销售手续费为年化费率。销售手续费应该按照产品销售总额及合同约定的费率提取,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但是工银理财和工商银行按日计提的这种计费方式无形中把产品受益部分也纳入了销售手续费收取基数,而产品收益部分跟销售手续费毫无关系,这种操作模式只是为了多提取费用,直接无视合同约定和普通大众对基本道理的认知。
这个问题说明只要是披露出来的案涉产品经营数据都有违反合同、违规、不合理收费的情况,更加证明了产品所有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三:被告工银理财对销售手续费收取意见的回应意见
工银理财回应:代理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手续费,不仅限于销售行为,还包括前述提及的持续销售服务。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行业内多家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向代理销售机构按年支付销售手续费。
理财产品销售就是一个单一的工作行为,产品成立就意味着销售行为已经结束,销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费率提取销售费用,销售这个工作就宣告结束。工银理财所说的持续销售服务并不存在,更不清楚是哪些具体销售行为,说法荒诞。
以行业惯例作为收取没有实际发生的销售手续费的理由实在有些牵强,根据《民法典》第496、498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告的诉求合理合法,对没有发生的销售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工银理财说:返还原告销售手续费将影响案涉产品的整体净值,影响全体投资者的利益。返还的是工商银行多收取的没有发生的费用,只是合理合法的问题,且返还后投资者受益会更高,怎么就影响了投资者利益?这种说法完全不符合正常人的理解逻辑。
原告要求退还第二年销售手续费完全符合民法典公正公平的原则,法院应予以支持。
致礼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