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条件有哪些
2024年01月24日 潮流资讯
关于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条件有哪些
关于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条件有哪些
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是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出售与转让应收帐款的一种买卖场所。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债权人将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按市场交易规则,作价转让给有能力收回帐款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由其收回帐款。这里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条件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定义
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是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出售与转让应收帐款的一种买卖场所。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债权人将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按市场交易规则,作价转让给有能力收回帐款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由其收回帐款。帐款转让人将债权出售给受让人后,其回收应收帐款的责权,全部由受让人承担。债务方还款时,直接将帐款还给受让方。它反映的是应收帐款转让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基本特征
1.转让与受让的标的物是信用债权。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出商品和提给劳务后向购买方索取的应收帐款,是建立在对购买方的商业信誉的基础上的,从本质上说,应收帐款是一种信用债权。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将其转让出去,实际上是转让信用债权;
2.转让方、受让方与债务方形成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方将应收帐款转让出去后,即失去该应收帐款的所有权,转让的实质是卖。受让方付出一定价格后,接受了应收帐款的索债权,也承担了无法收回应收帐款的危机,这一点与应收票据贴现区别。债务方欠债的多少,并不因债权人的变更而改变,只要有偿还能力,债务方必须如期归还。由此,三方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3.转让价格低于应收帐款帐面值,且通常采用竞价拍卖方式确定。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才有可能到市场上转让,其间含有不能收回的危机。因此,转让价格必须低于应收帐款帐面值,否则无人受让。转让价格与应收帐款之间的差额多大,依据转让方与若干个受让方之间的供求关系、危机大小、资金松紧状况,通过市场竞价决定。转让价格与应收帐款帐面值之差,是受让方的劳务收入和危机收入;
4.转让应收帐款的最终承受者,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受让方。应收帐款转让后,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已经丧失,债务方可能在受让方的催款和某些经济措施下,按原帐面值还款或分次还款,也可能确实无偿债能力,永远无法还款。因而,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转让结果,可能是受让方如数收回帐款,取得转让收益,也可能是受让方损失受让应收帐款的价款,成为坏帐损失的承担者;
5.应收帐款转让可以是多次的。即可以将受让的应收帐款在市场上再转让,不限定转让次数;
6.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可以有固定地点,也可以没有固定地点。固定地点的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是在政府指定的地方,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的方式,实行应收帐款的转让交易。非固定地点的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是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通过协议方式,将应收帐款所有权转让出去,并不在特定地点实行转让交易,这种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在民间早已存在。
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基本条件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家银行对企业之间商品交易实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并对债务方付款实行监督,在托收承付到期日,若购货方不提给拒付理由书,银行从购货方帐号上将帐款划转到销货方帐号上。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国家银行根据企业托收帐款中的销货成本额为其提给短期贷款,这保证了企业资本流通的顺畅。可以说,原体制下不存在形成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基本条件。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结算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种适应市场经济的结算方式普遍采用,为经济交往提给了方便。但是,由于出现债务方支付能力、银行无能力强迫企业如期支付等问题,原来长期实行的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不得不暂停使用,后来,虽重新恢复使用这一结算方式,但银行监督企业付款已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购货方是否有能力和及时足额承付货款,销货方是否能足额按期收回货款,全由购销双方自行负责,各商业银行基本不将企业应收帐款作为提给短期贷款的依据。一些单位在资金短缺的状况下,为了应付日常开支需要,多头开户,有意拖欠债务,人为加大商业信用支付难度。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问题已使商界和政府普遍感到头痛,尽管近几年政府竭尽全力解决这一问题,但仍难于根治,且日渐沉淀成疾。
从理论和实际的角度看,我国已存在形成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现实基础: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单个资本流通和总资本流通具备一般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流通的基本特征,W’-G’的跳跃同样关系到企业生存问题,解决企业应收帐款回收问题仍是企业经营的关键;2. 债务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存在,并日益向刚性进展,一家企业不能及时支付,会引起一连串的支付不能实现;3.资本市场在我国初步形成,但并不发达,票据贴现市场基本上未发挥应有作用,企业利用现有资财融资,只限于用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范围;4.企业之间拖欠债务已成顽症,故意偷逃债务渐成时尚;5. 应收帐款不能及时转化成现金,大大缩小了社会资本流通的规模,也给社会扩大再出产制造了障碍。
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基本框架
1.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参与者。卖方紧要是国内企业,买方紧要是商业银行、资产经营企业、信托投入企业和其他企业,中介方紧要是公证机构、资产评估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者是各地政府。
2.各参与者的职责。企业作为转让方,在按转让价收回帐款后,让出应收帐款所有权,并提给具备法律效力的应收帐款索取凭证给买方。买方的职权是利用合法渠道,向债务方收回应收帐款,其责任是按买价将款项付给债券转让方。中介方的职权是按规范收取相关费用,其责任是根据“公正公平”的原则,向买方提给或公布债务方应公开的信息资料,并承担由于失察、故意提给虚假信息,引起买方经济损失而连带的赔偿责任。组织者的职权是组织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正常运转,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应收帐款转让与履约信息,监督债务方在财务状况好转时如期承付,其责任是保证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秩序正常,转让各方遵纪守法,违规违法者必受制裁。
3.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运作程序。其日常工作由组织者负责,紧要是承接应收帐款转让方的委托,向外发布转让信息,中介组织对债权债务状况实行核实,通过相对固定的媒体对外披露,供购买方参与决策。购买方亦可自己实行市场咨询、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调查,落实债务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参与市场竞价转让。竞价购买行为一经确认,购买方应及时支付买价和相关中介费用,组织者办理有关转让手续。此后,受让方按规范向债务方追索应收帐款。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固定时间开市,事前预先交纳押金,区域范围内竞价拍卖,落槌认定买主,不许反悔,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4.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监管机制。紧要由行政监管机构、经济监管机构、执法监管机构、舆论监管机构和买卖方监管组织组成。其中,行政监管机构的紧要职责是监督应收帐款转让市场运行历程中公务员有无越权行使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经济监管机构紧要职责是监督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中的参与者有无谎报应收帐款或对债权债务方资产评估不实的虚假行为。
执法监管机构的紧要职责是监督应收帐款购买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追债,监督债务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推迟还债,或在条件许可时如期还债。舆论监管机构的紧要职责是对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中的参与者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曝光”,对武力追债、恶意拖欠、赖债等行为实行舆论谴责,从道义上规范参与者的行为。买卖方监管组织一般由双方协议组成,系临时性组织,其紧要职责是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向有关部门申诉,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作用
应收帐款的及时回收,是社会资本流通顺畅与否的重要环节。在单个企业资本的循环公式中,G-W—P—W’-G’是一个不可断裂的历程,应收帐款回收位于W’-G’这一最敏感、最关键的跳跃阶段,这一跳跃如不能顺利实现,即G’不能顺利回归企业,将迫使企业再出产萎缩乃至停止。单个企业的资本循环受阻,有可能引起一连串的企业资本循环不畅,最终影响社会总资本的循环和周转。在社会总资本流通公式中,G-W与W’-G’的转化历程是若干个购进企业与若干个销售企业的买卖历程,其中的相当部分采用赊购赊销方式实行。这一历程不仅与购销企业相连,而且与社会出产各部门密切相关,其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社会总资本流通量的大小、速度的快慢。尽力保证这一历程顺利实行,可以采用很多方式,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作为加快社会资本流通的一种有效形式,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并加快应收帐款回归企业,有利于社会资本的循环和周转,这是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产生的客观基础。
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比任何时候都发达,赊购赊销已成为商品交易行为中的一种常见结算现象。如何将应收帐款及时回收,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应收帐款未收回之前、企业急需资金之际,用转让应收帐款的方式融资就成为一种有效的选择。一些企业为了防止应收帐款到期不能回收,存在提前转让应收帐款、回避回收帐款危机的意愿。与多个供销单位有“连环套”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亦愿意采用转让应收帐款方式互抵债务。对债务方资信比较了解的一些经济组织,愿意受让应收帐款债权,取得盈利。应收帐款转让市场适应这些需要萌芽、生长和壮大,弥补了资本市场的不足,促进了信用关系的进展,这是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产生的现实基础。目前,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已是常见的经济现象,具备一定的交易规模,其对促进经济进展的积极作用,可以为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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